(2014)秦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胡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小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监字第8号原审原告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胡小明,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原审原告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胡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秦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实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春审 判 员 朱教莉审 判 员 周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菊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