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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董超与熊保山、吕振友、谯城区华佗镇黄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超,熊保山,吕振友,谯城区华佗镇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超。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保山。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谯城区华佗镇黄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董超为与被上诉人熊保山、吕振友、谯城区华佗镇黄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超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董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超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董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审 判 员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陈小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