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1827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何某某,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府谷县大沙沟火电厂宏祥大厦502。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颐佳花园3单园9楼2号房。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朱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朱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颐佳花园1号楼3单元9层L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8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颐佳花园1号楼3单元9层L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84**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