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初字第24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被告人王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1张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2年8月17日共透支银行本金5,035.5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3年11月16日共透支银行本金50,760.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银行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的证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报案警告函、账户情况说明、业务回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代为退缴银行全部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