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0838号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乌伊东路132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会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彬,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3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王彬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胥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