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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泽臣诉被告袁朝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臣,袁朝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赵泽臣,男,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被告:袁朝峰,男,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臣诉被告袁朝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