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泽臣诉被告袁朝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臣,袁朝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赵泽臣,男,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被告:袁朝峰,男,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臣诉被告袁朝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