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岛双盈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盈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曹修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青岛双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玉学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政被告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被告曹修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曹修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三被告已和解而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