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汪五庆与杨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五庆,杨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47号申请执行人汪五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运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汪五庆诉被告杨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运建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汪五庆借款人民币5000元整,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运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汪五庆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运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五庆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