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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雪钢、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钢,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法刑初字第004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钢,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4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04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钢、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艳、乔被告人李雪钢、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李雪钢(绰号:李刚)在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号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每台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III”捕鱼游戏机二台,供人赌博。2014年2月,李雪钢邀约了被告人刘某以入干股的方式入伙经营该游戏厅,约定由刘某负责拉客、参与管理并平均分配所得收益,后添置了每台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III”捕鱼游戏���一台、每台可供一人独立操作的“大满贯3”游戏机三台,供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同年4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上述三台“海洋之星III”捕鱼游戏机、三台“大满贯3”游戏机、二把游戏机钥匙及赌资15900元。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功能,系赌博游戏机。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雪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雪钢于2004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该罪中其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的时间为一年八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钢、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租房协议、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李某甲、黄某甲、包某某、廖某甲、喻某某、杨某、郑某某、韩某、黄某乙、廖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李雪钢、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钢、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雪钢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本院决定对其既不从轻也不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雪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所犯新罪无需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雪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判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的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赌资15900元、作案工具赌博机六台及游戏机钥匙二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志轩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