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张新锋,系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明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