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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娇健终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终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旭宏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矫健,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检察院宿舍。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莱阳执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