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强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贝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泰州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海事强制令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PACIFICBASINSHPG(HK)/MULLENSHIPPING/INT’LHANDYBULK/FEARN,ASIAMARITIMEPACIFICCHARTERINGLIMITED,安贝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泰州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强制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强字第00020号请求人: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宁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闻红光,董事长。被请求人:PACIFICBASINSHPG(HK)/MULLENSHIPPING/INT’LHANDYBULK/FEARN。(China)。被请求人:ASIAMARITIMEPACIFICCHARTERINGLIMITED,6/FFAIRMONTHOUSENO.8COTTONTREEDRIVECENTRAL,HONGKONG。被请求人:安贝海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0楼2001室。被请求人:泰州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C23幢1408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请求人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因与被请求人PACIFICBASINSHPG(HK)/MULLENSHIPPING/INT’LHANDYBULK/FEARN、SIAMARITIMEPACIFICCHARTERINGLIMITED、安贝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泰州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请求人将编号为HIBCNJJ001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请求人红光公司。2014年10月18日,请求人红光公司因编号为HIBCNJJ001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由被请求人交付给请求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人红光公司的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求人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因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