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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建光与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光,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袁建光。被执行人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涟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袁建光2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七星街镇菜花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