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勤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松,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军,男,该社桂头分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艺,男,该社桂头分社职员。被告许勤生,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良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