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新疆与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新疆,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乔新疆被执行人:贺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斌的存款、收入53748.1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贺斌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昱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