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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刘明福、赵洪宇、张文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刘明福,赵洪宇,张文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山,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明福。被执行人赵洪宇。被执行人张文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福、赵洪宇、张文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邮寄费60元,申请执行费38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