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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业与被告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尚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业,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尚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杨成业,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爱忠,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564678。被告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尚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驿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华,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110159066。原告杨成业诉被告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尚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成业于2014年10月1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成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杨成业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