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志刚与赵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刚,赵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被执行人赵金江。关于郑志刚诉赵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江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