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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志刚与赵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刚,赵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被执行人赵金江。关于郑志刚诉赵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江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