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盛栋、汪盛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盛栋,汪盛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霞,女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盛栋,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汪盛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盛栋、汪盛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盛栋、汪盛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汪盛栋、汪盛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昭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