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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唐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祥,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721号申请执行人唐国祥,市民。被申请执行人费健,市民。申请执行人唐国祥依据本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179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69992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179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韩建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