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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二终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跃芝与张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跃芝,张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2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跃芝,唐山市丰润区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穆杨,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翟东海,唐山市丰润区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跃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3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跃芝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跃芝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跃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上诉人刘跃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