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浓诉被告黄卫芳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浓,黄卫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张瑞浓,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告:黄卫芳,男,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原告张瑞浓诉被告黄卫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浓、被告黄卫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浓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19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黄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性格差异很大,而且双方缺乏共同语言,也很少沟通。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沾染吸毒恶习,曾经强制戒毒过。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与被告离婚。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卫芳辩称:我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为了儿子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张瑞浓与被告黄卫芳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19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黄XX。婚姻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少沟通,且被告沾染吸毒的不良行为,原告感觉不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夫妻之间产生予盾。2014年8月14日,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春霞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浓与被告黄卫芳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子女,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缺少沟通和被告的不良行为造成夫妻之间产生意见,但原、被告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只要被告努力改正不良行为,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相互尊重,自珍自爱,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瑞浓与被告黄卫芳离婚。驳回原告张瑞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瑞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松志审 判 员 许小龙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