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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市刑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罗顶华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顶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2192号罪犯罗顶华,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顶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理认为,罪犯罗顶华因交通肇事犯罪致四人死亡、五人受伤,后果极为严重。执行机关本次对其呈报假释的证据不足,故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顶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0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