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董翠花与张永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翠花,张永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267号原告董翠花,居民。委托代理人吉静明。被告张永江,农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负责人杨全良,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钰清。原告董翠花与被告张永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翠花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翠花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