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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葛金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标,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葛金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威。被执行人张成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葛金标与被执行人张成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