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葛金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标,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葛金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威。被执行人张成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葛金标与被执行人张成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