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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全,宋成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106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全,工人。被执行人宋成本,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刘忠全与被执行人宋成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宋成本欠原告刘忠全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200000元。被告宋成本于2014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忠全借款本息4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忠全借款本息4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忠全借款本息6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忠全借款本息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宋成本有任何一期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刘忠全可按借款本息200000元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宋成本承担(已付)。宋成本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刘忠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成本无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无登记信息,执行中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宋成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孙德荣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