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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双青与施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青,施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王双青。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李进军(受王双青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晓东。原告王双青与被告施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青的委托代理人刘渝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双青诉称:其与被告施晓东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4月8日、6月8日被告累计向其借款4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同年8月8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结欠本金43万元,并约定在8月15日前归还195480元、8月30日前归还263830元,但到期仍未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3万元,到2014年10月30日至的利息计算为47958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是以43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晓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双青经人介绍与被告施晓东相识,2014年4月8日、6月8日施晓东分三次向王双青借款18万元、15万元、10万元共计43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分别约定为60天、30天、60天,均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四倍。同年8月8日,施晓东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对于上述借款本金43万元予以确认,并约定在同年8月15日前归还18万元本金及利息共195480元、8月30日前归还25万元及利息263830元。后施晓东未按约还款,10月24日,王双青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还款计划书、银行交易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王双青与施晓东之间的借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施晓东应当按约归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43万元,有银行交易记录及还款计划书、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部分,王双青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应利息分别应按照借款时间予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施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双青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8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5元,由施晓东负担(该款已由王双青预交,施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双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账号信息账号:3200161505005900000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里分理处户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传真号码:0510-8315807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