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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美英与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美英,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郭美英,女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鸣超,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秀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