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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苗春平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平,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112号原告苗春平,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代理人郝苗贵,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山西省临县。被告王文华,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平与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平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神民初字第06112号原告苗春平,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身份证号:141124196601300056。委托代理人郝苗贵,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山西省临县八堡乡枣树墕村狼尾峁组017号。身份证号:141124196607060030。被告王文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小区。身份证号:612722196411174590。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平与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平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关林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丹撤诉申请书神木县人民法院:原告苗春平诉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请予批准。此致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