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钟加昌与曾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加昌,曾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098号申请人钟加昌,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国民,,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钟加昌与被执行人曾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楚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