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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人柏炀,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有意和解,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博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