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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罗建超、罗宝权等与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锦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超,罗宝权,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102号申请人罗建超,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罗宝权,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上述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伍红、梁玉,均系广东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安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学维,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周锦辉,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罗建超、罗宝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6723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担保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为申请人罗建超、罗宝权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号车位的产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车位产权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496723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