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39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张某1,女,193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静紫,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2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某3,男,192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居住香港。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云,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宁青花,被告张某2、张某3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诉称:我系两被告同父母的妹妹,我与两被告为被继承人张保宜仅有的三位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张保宜于2014年2月12日在香港去世,其死亡后留下位于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房产一处。张保宜于××××年××月××日在香港与黄大牛注册结婚,201房系张保宜与黄大牛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大牛生于1927年,于2004年12月22日死亡。黄大牛父亲黄庆滔、母亲名字不详,均先于黄大牛死亡(具体死亡时间不详)。因结婚时黄大牛51岁,张保宜56岁,故两人没有生育孩子亦没有领养子女。故,黄大牛死后,201房归张保宜个人合法所有。张保宜去世后,其遗产201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其生存状况:父亲张旭明,1895年4月10日生,1944年7月去世;母亲郑懿君,1895年生,1975年11月19日在香港去世;加之张保宜丈夫黄大牛先于张保宜死亡及无子女,故,张保宜遗产201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保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不详,均无于张保宜死亡。张保宜排行第三,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共六人,无其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及继兄弟姐妹。其中,大哥张子居(曾用名:张浩强),1915年出生,1961年12月14日在上海去世;二哥张仲伟(曾用名:张浩弦),1919年2月30日出生,2011年12月21日在广东中山去世;目前健在的有两被告和我3人。依据法律规定,张保宜死亡后,其201房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仅有我及两被告共3人。另,张保宜去世前有意将201房赠予同在广州生活的我,但因身体欠佳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为避免纠纷,2009年8月1日,张保宜在神智清楚的情况下,于香港联和护老中心当着姑娘李建平的面立下自书遗嘱,表示百年归老后201房由我全权处理即归我一人继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保宜名下位于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所有权由我一人继承。被告张某2辩称:同意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由原告一人继承,我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被告张某3辩称:同意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由原告一人继承,我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保宜于2014年2月12日死亡。张保宜与香港永久性居民黄大牛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初婚,且未生育子女。黄大牛于2004年12月22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保宜的父亲张旭明和母亲郑懿君均先于其死亡。张旭明和郑懿君共生育七名子女,即张子居(曾用名:张浩强)、张仲伟(曾用名:张浩弦)、张保宜(实际出生于1922年)、张某3(实际出生于1923年)、张某2(曾用名:张保容)、张某1(曾用名:张保寅)、张保甯,其中张子居、张仲伟、张保甯均先于张保宜死亡。张保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份情况不详,亦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保宜死亡时遗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该房屋于2002年12月18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人为张保宜。张保宜于2009年8月1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张某1全权负责该房屋的有关事宜,产权证书亦由张某1持有。张保宜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以上事实,有身份材料、结婚证书、死亡证书、公证书、个人档案、《张旭明家书》、房地产权证、委托书、物业收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位于白云区石井镇××城西花园××房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是张保宜和黄大牛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大牛无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因此,黄大牛死亡后,其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应由其配偶张保宜继承,即黄大牛死亡后,张保宜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张保宜死亡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涉案房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2、张某3作为仅存的3名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诉讼中,被告张某2、张某3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因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本院予以确认。张某2、张某3放弃继承后,涉案房屋依法应由原告张某1继承,故对张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保宜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村城西花园翠茵街7号2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所有权由张某1继承和享有。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3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