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秦莉花与黄定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莉花,黄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秦莉花。被执行人黄定杰。本院在执行秦莉花与黄定杰离婚纠纷(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