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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秦莉花与黄定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莉花,黄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秦莉花。被执行人黄定杰。本院在执行秦莉花与黄定杰离婚纠纷(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47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