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某某油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油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韶关市某某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广场路。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某某油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独任审判,并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4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