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株洲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5年出生,住湖南省某某市。被告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