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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学阁与王学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阁,王学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467号原告王学阁,农村居民。被告王学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阁与被告王学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阁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阁撤回对被告王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学阁负担。审 判 长  刘浩斌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人民陪审员  刘新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寿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