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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武昌与张应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昌,张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张武昌。被执行人张应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应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应奇在相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35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