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朱璐宇与朱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璐宇,朱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朱璐宇,男。被执行人:朱旭,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田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