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先雷与陈长征、张忠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雷,陈长征,张忠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788号原告陈先雷,农民。委托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征,农民。被告张忠梅,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军,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雷诉被告陈长征、张忠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陈先雷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