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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红义与兰考顺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义,兰考顺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郭红义,男,1960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顺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义诉被告兰考顺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义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红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红义承担。审判员  黄铁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