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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种昕与李影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种昕,李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种昕,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影,女,汉族。申请人种昕与被申请人李影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种昕准备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情况紧急,种昕为避免其权益受损,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影名下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140140**号房地权证项下的房屋为申请人种昕提供担保,该房屋坐落于淮北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海东路168号8幢,建筑面积5572.68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种昕与被申请人李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种昕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北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海东路168号8幢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影的银行存款280万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袁新成审判员  杨立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