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少团与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黄基河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团,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黄基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团,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基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基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关于黄少团申请执行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黄基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黄基河名下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人民币52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碧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473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在执行黄少团申请执行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黄基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47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扣划深圳市洲渚实业有限公司在贵院(2011)深福法执字第2667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人民币433651.44元至我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户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新秀支行帐号:11×××01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755-254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