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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8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84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