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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黄柳森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坚,黄柳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286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坚,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徐鹏、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柳森,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陈志坚诉被告黄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坚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柳森支付借款本息、受理费共计24420元。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坚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黄柳森的财产线索如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谷围新村双桂园4街1幢4梯202房的房屋。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的被执行人黄柳森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谷围新村双桂园4街1幢4梯202房已被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诉讼保全作了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理。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柳森除上述房产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28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审 判 员  李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亚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