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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4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呼永清与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永清,王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168号申请执行人呼永清,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宏,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5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宏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呼永清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建宏承担。本案在执行王建宏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永清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神民初字第03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解增光代理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