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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孔玉珍与苗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珍,苗永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孔玉珍,女,1959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永旺,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孔玉珍与被告苗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玉珍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借原告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并约定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承担罚息及违约金。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印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