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明与卢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明,卢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0737号原告原明,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卢忠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明诉被告卢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明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原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