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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明与卢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明,卢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0737号原告原明,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卢忠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明诉被告卢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明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原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