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路战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战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中刑二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战军,男,49岁,1965年6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任宝鸡市盐业公司副经理、盐务局副局长,住宝鸡市渭滨区。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战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战军及其辩护人郑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战军在任宝鸡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陕西省宝鸡市盐业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宝盐建材城工程改造项目职务之便,于2011年1月份、6月18日先后2次收受宝鸡关中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所送现金共4万元;2012年8月收受陕西华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经理吴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并为张某某、吴某某所在公司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战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路战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陆战军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路战军任宝鸡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陕西省宝鸡市盐业公司副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路战军利用其主管公司仓库改建建材城工程的便利,3次收受张某某、吴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1月,被告人路战军利用分管宝鸡市盐业总公司建材城改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感谢费3万元。2011年6月,路战军又借其妻壁纸店开业之际,非法收受张某某礼金1万元。以上4万元路战军据为已有。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张某某(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五处负责人)证明,2010年其公司承揽了宝鸡市盐务局宝盐建材城改建工程,合同价款82万元,施工中增加了一部分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160万元,工程总造价242万元,目前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他分2次给路战军送了4万元现金。第一次是盐务局欠他公司工程款150多万元,多次催要一直没有给付。2011年1月下旬的一天,他公司20多个民工将盐务局办公楼的楼道堵住催要工程款,路战军接待了他和民工,并给时任局长鹿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帮他们说了不少好话,鹿局长答应年前给他们支付70万元工程款。1月24日盐务局支付70万元后,他从公司工程备用金中拿了3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开车来到盐务局办公楼下,给路战军打电话让路下来到他车上,他表示感谢路帮他公司要工程款,这3万元是一点心意。路战军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第二次是2011年6月,路战军媳妇的壁纸店开业,他想借机感谢路在工程上对他的帮助,就从公司备用金中拿出1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袋中,来到路战军媳妇的壁纸店,把路战军叫到一边,将这个信封悄悄交给路战军,他担心被他人看见,也没说啥就走了。送钱是希望路以后能多关照他。这钱路战军一直没给他退。2、证人鹿某某(时任宝鸡市盐业公司经理、盐务局局长)证明,他在盐务局和盐业公司任职期间,路战军是副局长、副经理,分管工作中包含建材城改建工作。土建工程是关中建司张某某承建,完工后的防火工程,是吴某某承建。关中建司和陕西华油公司均有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具体路战军负责,大的增加,路战军把需要增加的工程给班子汇报研究同意后,负责实施。2、3万的小工程量路自己可以定。在工程付款过程中,在2010年春节前,关中建司的人把局门口堵了,路战军给他说工队要过年了,民工没有钱,要求发工资,建议先付一半。班子研究后同意后,路战军拿着发票领了个人一起来找的他签字同意付款。在吴某某做的防火工程中,路战军给他说过防火工程施工方要钱,工程资金周转不开要付一部分钱,他记得分几次付的款,每次都是几十万元。3、证人牛某某(2011年6月之后任盐业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证明,在其任职期间,路战军是副局长、副经理,负责盐库改建工程。改建工程在他任职前就开始了,一直由路战军负责。这个工程一部分是关中建司施工,一部分是陕西华油公司施工的。在这2部分工程中都有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增加工程量的变更签证等都是路战军签的字。4、宝鸡市盐业公司同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签证单等证明,2010年5月、2011年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宝鸡盐业公司马营路盐库改造工程及马营路建材城屋面防水维修工程,2011年11月15日工程签证单上均有路战军签字。5、盐业公司情况说明及凭证等证明,2011年1月24日,宝鸡市盐业公司支付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工程款。6、证人李某某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等证明,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安然之家经营的壁纸店由王某某具体经营,后来王某某把她出的4万元给她退了,但各项费用的交纳都是以李某某的名义交的。2011年2月23日安然之家收到李玲57950元。该证据与路战军供赃款去向一致。7、被告人路战军供述承认,其从2010年3月底开始负责分管建材城的工程改造工作。该工程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材城改造工程,由陕西关中建司二公司五处承建,经理是张某某。第二部分是消防系统安装工程,由华油公司宝鸡分公司承建,经理是吴某某。其曾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所送4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1年1月底,张某某给他打电话他下楼说有事找他,下楼后他上了张某某的车,他把他拉到广元路和新建路交叉的大转盘处,在车上张某某给他一个档案袋,说是3万元让他收下,感谢他帮他要回了70万的工程款,他推辞了以下就收了。2011年2月23日用这3万元现金预交了他媳妇王某某壁纸店的房租和进场费定金了。第二次是2011年6月18日,他媳妇王某某的壁纸店开业,张某某来到位于冠森路安然之家的壁纸店,给了他一个信封就走了。回家后,他打开见里面装了1万元。他给他送这钱跟他的职务有关系,实质就是给他的感谢费。这1万元他放在家中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了。(二)2011年12月初的一天,路战军以其妻王某某壁纸店急需用钱,向吴某某借款5万元。2012年8月,吴某某提出将这5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路战军,路战军同意并表示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借的,让吴再拿出5万元现金由路通过银行转账还给吴,2012年8月14日,吴某某将5万元交给路战军,次日,路战军通过银行转账将5万元汇至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路战军将5万元据为已有。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吴某某(系陕西华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经理)证明,其所在公司2010年至2011年期间承建了宝鸡市盐务局宝盐建材城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总造价248万元,到目前除4万元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2011年12月初的一天,路战军给他打电话说他妻子王某某的壁纸店急需用钱,让他给王某某的银行卡上转5万元,并通过手机短信将王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他,他安排公司会计刘益于2011年12月7日给转了5万元。2012年8月中旬一天,路战军坐他的车去市盐务局的途中说起这事,他对路战军说:“你给我在工程上帮了不少忙,我很感激,这5万是我送给你的”,路战军点点头默认。过了一会,路战军说这5万元从银行转的,担心以后会被查,提出让他再给5万元现金,路从银行转回来,这样就可以证明2011年12月7日转到他妻子卡上的5万元还给他了。他就同意了。2012年8月14日,他从银行卡上取出6万元现金,将其中5万元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并将他的银行卡号、户名、开户信息等写在一张纸上一起装入塑料袋中,在广元路和新建路交汇的大转盘处他的车上给了路战军。第二天8月15日路战军给他的卡上转了5万元。路战军主管他承建的工程,在他的提议下,盐务局才给他变更增加了48万的工程量,而且路战军也经常帮他给盐务局领导说情,帮助他催要工程款。2、证人刘某某(系华油公司宝鸡分公司会计)证明,2012年12月7日,吴某某曾安排其给王某某转过款5万元,干什么不知道,钱是从公司帐上转的。这笔钱没有给公司还过。3、银行转账凭证、路战军、吴某某银行卡明细等证明,2011年12月7日,刘某某通过银行给王某某汇款5万元。2012年8月14日吴某某银行卡取现6万元;2012年8月15日,路战军银行卡2603020201032373078存入15000元,同日转出5万元到622082603000340683(吴某某)卡。4、宝鸡市盐业总公司与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变更签证单等证明,2011年8月,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宝鸡市盐业公司的马营路盐库改造工程,2011年11月15日工程签证单上均有路战军签字。5、扣押清单、路战军手机内短信证明,2012年5月12日,扣押路战军CORISE手机一部。并拍摄路战军手机信息内容是,路战军给吴某某转5万元后的短信通话。6、供货协议、核对货款函及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明,2011年12月王某某给临潼空疗项目部供应壁纸,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月13日王某某购进壁纸共计56662元,及购买壁纸的存款回单。该证据与路战军供述的款项去向一致。7、被告人路战军供述承认,他还收过吴某某送的5万元。2011年12月初的一天,由于壁纸店承揽了临潼的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他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让给他借5万元转到他媳妇王某某的银行卡上急用,并把他媳妇的卡号用短信发给吴某某,12月7日,吴某某将5万元转到了他媳妇的卡上。他用这5万元购买了装修工程所需的壁纸。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坐吴某某的车去市盐务局途中说起这事,吴某某提出路给他追加了83万元的变更工程,在催要工程款还提供了帮助,给他提供了很多帮助,这5万元送给他。他也觉得给他了忙,感谢他是应该的就默许了,但他又考虑到这5万元是银行转的,怕以后审查,会留下把柄,于是就提出让吴某某再给他5万元现金,他通过银行打到他的卡上,取得还款凭证,证明他已将转到他媳妇卡上的5万元退了,吴某某也认为比较好,当即就同意了,8月14日吴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广元路和新建路交汇的大转盘处找他,他去后在他车上吴某某给他一个黑色塑料袋,说是5万元现金,他打开一看,里面有5万元还有一张写有吴某某户名、卡号和开户行的纸条,他收下后就下车了。第二天(8月15日)他把其中15000元先存到他的卡上,然后和他卡上的35000元共5万元一起转到了吴某某的卡上。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案件移交函、路战军违纪问题调查经过证实,2014年3月4日,中共宝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其对宝鸡市盐业公司经理、盐务局局长牛新成的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路战军涉嫌受贿问题。4月20日陕西华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交待曾给路战军5万元,4月21日市纪委对路战军进行调查谈话,当日晚路战军主动交待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曾先后2次给其送了4万元,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路战军受贿9万元的问题已查实。同年5月8日市纪委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中共陕西省盐务管理局党组陕盐党发(2009)18号《关于路战军任职的通知》、陕西省盐业总公司陕盐司发(2009)28号文件及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证明,2009年5月18日,路战军被任命为宝鸡市盐业公司副经理、宝鸡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路战军属国家工作人员。3、路战军户籍复印件证明路战军基本身份情况。4、营业执照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陕西省宝鸡市盐业总公司系国有企业,宝鸡市盐务管理局系国有事业单位。5、中共宝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6日,王某某代路战军交违纪资金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战军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被告人路战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路战军在归案后,主动交待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犯罪所得已由其亲属代为退赔。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可对路战军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路战军犯罪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