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非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水生、黄瑞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水生,黄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清非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英,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水生,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黄瑞芳,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家中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王苏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